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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集
2012-11-21 11:22:41    瀏覽次數:0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7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9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26

  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附 則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授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

  2000年5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

  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以7部委令頒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30號

  為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審議通過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現予發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曾培炎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鐵道部部長:付志寰

  交通部部長:張春賢

  信息產業部部長:吳基傳

  水利部部長:汪恕誠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長:楊元元

  二○○三年三月八日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必須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招標人應當保持書面招標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可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 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 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四十一條 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四十三條 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四條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四十五條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第五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四)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六)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拒絕,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按前款規定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

  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 對于投標人提交的優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四條 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范圍內;確需超出規定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第六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條 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監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三)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個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六)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七)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十)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被認定為招標無效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第八十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八十五條 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條 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十八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有權向項目審批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九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行政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水利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三)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進行監督與管理;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六條 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托,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三)受理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建并管理省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二)可派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第十一條的規定經批準后可采用邀請招標:

  (一)屬于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的項目;

  (二)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一條 符合第十條規定,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準手續:

  (一)國家重點水利項目經水利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其他中央項目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機構批準;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批準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四)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采用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

  (六)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三條 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經核準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四條 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三條的條件時,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 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庫情況;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二)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監理所需資金已落實;

  3、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三)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

  3、監理單位已確定;

  4、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

  5、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四)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七條 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九)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并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五)發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正式媒介發布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后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在一個項目中,招標人應當以相同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應當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應當按其制作成本確定售價,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幣標準控制。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可按以下標準控制:

  (一)合同估算價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至10000萬元人民幣之間,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應當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樣,供招標人選用,但不作為評標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資格)等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當遞交投標保證金。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質(資格)預審文件及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評標標準與方法

  第三十二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在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三十四條 評標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一)勘察設計評標標準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勘察總工程師、設計總工程師的經歷;

  3、人力資源配備;

  4、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5、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6、技術支持與保障;

  7、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8、財務狀況;

  9、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二)監理評標標準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經歷及主要監理人員情況;

  3、監理規劃(大綱);

  4、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5、財務狀況。

  (三)施工評標標準

  1、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與工期;

  2、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3、施工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經歷;

  4、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

  5、主要施工設備;

  6、質量標準、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標人的業績、類似工程經歷和資信;

  8、財務狀況。

  (四)設備、材料評標標準

  1、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2、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3、組織供應計劃;

  4、售后服務;

  5、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6、財務狀況。

  第三十五條 評標方法可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最低評標價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議法及兩階段評標法。

  第三十六條 施工招標設有標底的,評標標底可采用:

  (一)招標人組織編制的標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作為標底B;

  (三)以標底A和標底B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底;

  (四)以標底A值作為確定有效標的標準,以進入有效標內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作為標底。

  施工招標未設標底的,按不低于成本價的有效標進行評審。

  第六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 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三十九條 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并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條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中央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地方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也可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專家的選擇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工程特殊專業技術需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或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四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經評標委員會討論,并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八)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九)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并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并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可以拒絕或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的;

  (五)招標文件規定不得標明投標人名稱,但投標文件上標明投標人名稱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標人名稱的標記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或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的;

  (七)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對已參加本次投標的單位,重新參加投標不應當再收取招標文件費。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秘密評審,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采取書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從合格的投標人中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合理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在15日之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四條 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建[1994]130號1995年4月21日頒發,水政資[1998]51號1998年2月9日修正)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2]587

  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現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14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 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項目符合《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范圍與標準必須進行監理招標。

  國家和水利部對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項目監理招標一般不宜分標。如若分標,各監理標的監理合同估算價應當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

  項目監理分標的,應當利于管理和競爭,利于保證監理工作的連續性和相對獨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擾,造成監理責任不清。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監督檢查招標人是否按照招標前提交備案的項目招標報告進行監理招標;

  (二)可派員監督項目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查處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

  (三)接受招標人依法備案的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六條 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監理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項目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八條 項目監理招標的招標人是該項目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項目監理招標事宜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手續。

  第十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時,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項目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經批復;

  (二)監理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項目監理招標宜在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和材料招標活動開始前完成。

  第十三條 項目監理招標一般按照《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 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 監理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 監理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服務期;

  (四) 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 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一)招標人組建的資格預審工作組負責資格預審。

  (二)資格預審工作組按照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評審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評審。

  (三)資格預審完成后,資格預審工作組應提交由資格預審工作組成員簽字的資格預審報告,并由招標人存檔備查。

  (四)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十七條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由招標人存檔備查,同時交評標委員會參考。

  第十八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獨立合同簽署及履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能力,管理能力,類似工程經驗、信譽狀況等;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等;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質量問題。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概況,監理范圍、內容和監理服務期,招標人提供的現場工作及生活條件(包括交通、通訊、住宿等)和試驗檢測條件,對投標人和現場監理人員的要求,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日程安排,投標有效期等;

  (三)書面合同書格式。大、中型項目的監理合同書、應當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項目可參照使用;

  (四)投標報價書、投標保證金和授權委托書、協議書和履約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設計文件、圖紙和有關資料;

  (六)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七)評標標準與方法;

  (八)投標文件格式;

  (九)其它輔助資料。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內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標文件的修改和澄清,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該修改和澄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文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500元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控制。

  第二十五條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一般按照招標文件售價的10倍控制。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按照監理合同價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必須具有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等級和類似項目的監理經驗與業績;

  (二)與招標項目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三)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項目監理招標時,該代理機構不得參加或代理該項目監理的投標。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報價書;

  (二)投標保證金;

  (三)委托投標時,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四)投標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其它有效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五)監理大綱;

  (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簡歷、業績、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以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等證明文件;

  (七)擬用于本工程的設施設備、儀器;

  (八)近3~5年完成的類似工程、有關方面對投標人的評價意見、以及獲獎證明;

  (九)投標人近3年財務狀況;

  (十)投標報價的計算和說明;

  (十一)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監理大綱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理范圍、監理目標、監理措施、對工程的理解、項目監理機構組織機構、監理人員等。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人。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應當分別包裝,包裝封套上加貼封條,加蓋“正本”或“副本”標記。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可以書面方式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撤回,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三條 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四條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三十五條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評標標準與方法

  第三十七條 項目監理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體現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項目監理招標不宜設置標底。

  第三十八條 評標標準包括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資源配置、監理大綱以及投標報價等五個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別賦予20%、25%、25%、20%、10%的權重,也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 業績和資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有關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情況;

  (二)人力、物力與財力資源;

  (三)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實施的項目情況及監理效果;

  (四)投標人以往的履約情況;

  (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業績記錄情況;

  (六)有關方面對投標人的評價意見等。

  第四十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簡歷、監理資格;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持或者參與監理的類似工程項目及監理業績;

  (三)有關方面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評價意見;

  (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月駐現場工作時間;

  (五)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陳述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資源配置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項目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負責人的簡歷及監理資格;

  (二)項目相關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數量、來源、職稱、監理資格、年齡結構、人員進場計劃;

  (三)主要監理人員的月駐現場工作時間;

  (四)主要監理人員從事類似工程的相關經驗;

  (五)擬為工程項目配置的檢測及辦公設備;

  (六)隨時可調用的后備資源等。

  第四十二條 監理大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監理范圍與目標;

  (二)對影響項目工期、質量和投資的關鍵問題的理解程度;

  (三)項目監理組織機構與管理的實效性;

  (四)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與措施的針對性;

  (五)擬定的監理質量體系文件等;

  (六)工程安全監督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條 投標報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監理服務范圍、時限;

  (二)監理費用結構、總價及所包含的項目;

  (三)人員進場計劃;

  (四)監理費用報價取費原則是否合理。

  第四十四條 評標方法主要為綜合評分法、兩階段評標法和綜合評議法,可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難易程度選擇采用。大、中型項目或者技術復雜的項目宜采用綜合評分法或者兩階段評標法,項目規模小或者技術簡單的項目可采用綜合評議法。

  (一)綜合評分法。根據評標標準設置詳細的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 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評審后,評標委員會分別對所有投標文件的各項評價指標進行評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評委評分的算術和即為投標人的總得分。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總得分的高低排序選擇中標候選人1~3名。若候選人出現分值相同情況,則對分值相同的投標人改為投票法,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也可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大綱的得分高低決定次序選擇中標候選人。

  (二)兩階段評標法。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分為兩階段進行。首先進行技術評審,然后進行商務評審。有關評審方法可采用綜合評分法或綜合評議法。評標委員會在技術評審結束之前,不得接觸投標文件中商務部分的內容。

  評標委員會根據確定的評審標準選出技術評審排序的前幾名投標人,而后對其進行商務評審。根據規定的技術和商務權重,對這些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 確定中標候選人1~3名。

  (三)綜合評議法。根據評標標準設置詳細的評價指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各個投標人進行定性比較分析,綜合評議,采用投票表決的形式,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 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1~3名。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五條 開標時間、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工作人員至少有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時,應當檢查其密封性,進行登記并提供回執。已收投標文件應妥善保管,開標前不得開啟。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拒收。

  第四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出席開標會議。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出席開標會議。

  第四十七條 開標人員應當在開標前檢查出席開標會議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文件或者授權代表人有關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在指定的登記表上簽名報到。

  第四十八條 開標一般按照《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拒絕或者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達;

  (三)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者印鑒);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文件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涉及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

  (六)投標文件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編制;

  (七)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沒有確定的報價說明;

  (八)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文件中含有虛假資料;

  (十)投標人名稱與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一條 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代理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在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關系;

  (四)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過程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四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的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與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和響應性評定;

  (七)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的算術錯誤進行更正;

  (八)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與方法對有效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九)評標委員會聽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陳述;

  (十)經評標委員會討論,并經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并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十一)投標人對需書面澄清的問題, 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評標委員會;

  (十二)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與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橫向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在全體成員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在評標報告上簽字。若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并由其本人簽字,方可作為評標報告附件。

  第五十五條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 對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的評價;

  (三) 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的評價;

  (四) 對資源配置的評價;

  (五) 對監理大綱的評價;

  (六) 對投標報價的評價;

  (七) 評標標準和方法;

  (八) 評審結果及推薦順序;

  (九) 廢標情況說明;

  (十) 問題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ㄊ唬? 其它說明;

  (十二) 附件。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改變投標文件提出的主要監理人員、監理大綱和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遵循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 中標人應當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

  第六十條 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投標價格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自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招標人一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六十二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延長服務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三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十六條 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六十七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向他人轉讓。

  第六十八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之內,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書面總結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標前招標準備情況;

  (二) 開標記錄;

  (三)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四) 中標結果確定;

  (五) 附件:招標文件。

  第七十條 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照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監理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眾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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